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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玩笑”开不得——张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时间:2017-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

 

这样的“玩笑”开不得——张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因与父亲发生争吵,为发泄对父亲的不满情绪,在网吧编造了“明天上午12点上海南站将会有颗炸弹爆炸”的虚假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虚假信息发送至上海市公安局网上报警平台局长信箱;同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又拨打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电话,再次编造“上海南站有炸弹、今晚会爆炸”的虚假信息,导致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在上海南站范围内开展排查,共紧急疏散旅客600余人次,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编造爆炸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闵行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法律速递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未成年人张某通过编造、散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来发泄不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随着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越来越早地开始接触网络,但是我们对未成年人文明上网、绿色上网的教育和引导明显不足。除了把他们与“色情”、“暴力”、“血腥”的信息相隔离,我们更应该做的是让他们认识到:网络世界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世界也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受到法律的规制,切不可在网络世界里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来源: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447.html(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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