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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张某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时间:2023-05-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王某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张某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行为人明知上家所转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收购、提供他人银行卡帮助其转移资金以掩隐罪论处

【关键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观明知 交易异常

【要旨】

对于明知上家转款系犯罪所得,仍接收其转款,并且交易方式异常,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既提供、收购银行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又有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行为,符合掩隐罪的犯罪构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曦,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张某钰,男,1999年1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2022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曦通过网络联系上家,明知由上家先付全款且以较高的固定价格购买虚拟币的交易方式异常,为非法获利,利用其本人银行卡及其非法收购的被告人张某钰、褚某宇(已被不起诉)银行卡接受转款,将其在网上购买的USDT虚拟币转给上家,帮助其转移资金,从中赚取差价,并利用收取的部分钱款继续购买虚拟币交易。经查,被告人王某曦的中国建设银行、张某钰的天津银行、褚某宇的天津银行账户先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共计203400元,被告人王某曦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获利,先后向曹某锟(另案处理)出售其本人银行卡、手机卡6套,并配合刷脸验证,获利人民币3600元。期间,被告人张某钰为非法获利,又唆使并帮助褚某宇向曹某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3套,并配合刷脸验证。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钰为非法获利,又向被告人王某曦出售其本人银行卡、手机卡3套,唆使并帮助褚凌宇向王某曦出售银行卡、手机卡3套,二人均配合刷脸验证。经查,被告人张某钰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曦的其本人天津银行、褚凌宇天津银行账户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69000元。

【刑事诉讼过程】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14日,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以王某曦、张某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王某曦的供述查证其明知上家转给其的钱款可能是诈骗、赌博等犯罪所得,并且交易方式异常,为非法获利,仍接收对方转款并向对方提供虚拟币,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上游犯罪相关证据等足以认定王某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且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认为王某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钰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5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

2023年4月11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钰不仅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还介绍替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支付结算,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年4月17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紧盯行为人异常交易方式,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通过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的异常性以及行为人获利情况等情形,结合行为人的供述,综合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所转钱款系犯罪所得。

(二)既有提供、收购银行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又有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行为,符合掩隐罪的犯罪构成。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1条规定了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租、出售信用卡,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的,一般认定为帮信罪;对于行为人收购、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又有协助转款、转账行为,符合掩隐罪构成要件的,此时,行为人的先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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