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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基层渎检工作的因素及完善对策研究
时间:2016-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如案件线索来源少、查办阻力大、渎检力量配备不足等,笔者分别从以上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对策,为检察机关推动反渎工作革新上水平、强化法律监督效果提供参考思路。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制约因素   完善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有人说,渎职就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大家的利益,有利益的事情就“滥用职权”,没有利益的事情就“玩忽职守”。因此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需要,也是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内在要求。

  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员范围的界定看职责,不看身份,如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二是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秩序,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三是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实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危害后果,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四是其主观方面大多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过失渎职犯罪;五是其造成了危害后果,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能够产生,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地监管,导致当事人形成唯我独尊的意识,有法不依,形成专权的“一言堂”,听不得一点反对的声音,只有“他”的才是对的,只能执行“他”的想法和决定,很多民主决策的制度成为摆设;二是有效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刑法分则对渎职犯罪的表述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强,有高度的概括性,同时也产生了高度的模糊性,虽然高检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立案标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的盲点和漏洞,在审判时又出现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较高的情况,单纯利用法律惩处渎职犯罪显得有点单薄;三是当事人不依法行政,缺乏基本的敬业精神,国家公务员法等都对依法行政、廉洁行政作出了规定,但一些公职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在法律法规面前,仍无视职责职权,对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对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生命比较淡漠,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作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近年来,检察院革新理念、健全机制,不断适应民主法制的要求,不断满足人们群众的期待要求,依法深入开展反渎工作,督促依法行政、廉政行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因素制约反渎工作,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反渎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如案件线索来源少、技侦手段落后、查办阻力大、侦防一体化机制不健全等,还需进一步摸清反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认真分析制约因素存在的内在原因,从而找准着力点和突破点,加以革新、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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