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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证据审查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证据审查问题研究

单位: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聪聪


打击虚假诉讼活动,除了提高审判机关的识别能力,还要发挥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于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要求进行审判监督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准确判断,并及时纠正虚假诉讼案件。

虚假诉讼监督的难点在于虚假诉讼隐蔽性强,难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提起诉讼,“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源于事实方面的争议,而争议事实又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进行证据造假是虚假诉讼的基础,破解虚假诉讼“发现难”的关键点就在于发现并固定虚假诉讼活动的证据。

一、案件审理过程的审查

(一)审查民事庭审录音录像

对于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判断其是否为虚假诉讼活动,审查庭审的录音录像是重要一环。从庭审活动开始审查是识别和认定虚假诉讼最为直观的方式,根据庭审录像审视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审查当事人法庭辩论阶段的状态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庭审活动有无不规范情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等。同案件承办法官沟通,结合庭审笔录,查找案件中的可疑环节。既可以通过全程回顾庭审过程,查找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证据,又可以审查庭审活动中法官有无程序问题,进行审判活动监督。

在庭审活动中法庭辩论过程是法官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的认定主要情形为法律规定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对于双方串通型的虚假诉讼,法庭辩论基本沦为欺骗法官判断的表演,因此要审查庭审的质证阶段,这是发现虚假证据的关键。根据庭审录音录像材料对庭审阶段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观察当事人法庭上发言和辩论的状态、情绪等有无异常情况。结合案件证据分析是否有虚假诉讼线索,特别是需重点审查自认事实,“当事人之间关于事实的自认,即使没有证据也同样构成了法院裁判的事实基础”。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互相串通,自认相关事实,存在不需要举证证明的情况。审查自认事实部分有无证据佐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没有书证、物证佐证的自认事实进行进一步取证,确定自认事实是否为实际情况等。

(二)审查裁判文书、调解书

民事虚假诉讼通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产生既判力,对于审查一件民事诉讼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需要审查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线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原因、事由是否合理,双方纠纷是否符合一般社会生活规律,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辩解等情况是否异常,梳理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有无异常,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是否合理等,结合裁判文书、调解书对案件当事人关系、事实情况、证据关系等进行全面掌握。

二、案件证据的审查

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串通,直接通过庭审发现证据问题存在一定难度,还需要对案件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书证审查

书证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种类,也是容易伪造的证据。只有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书证材料才具有证据力,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权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领域的诉讼活动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此类案件证据多以书证为核心,审查案件是否涉及虚假诉讼,需要重点审查诉讼参与人提交的书证。书证材料可能存在篡改、伪造,以及利用真实材料伪造法律关系等多种造假情况。

文书伪造型造假,表现为伪造合同文本、伪造合同签名,以及为捏造法律关系而后签订合同等形式。需查看文书材料是否为原件,文书形成时间、地点、内容是否存在异常,有无篡改痕迹等。例如,对于借款纠纷中的书证,重点审查借款合同签字、印章有无异常,合同签订时间、内容有无异常,银行转账明细是否存在时间、金额异常等。但是也需区分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合同为真实签订,但是加盖虚假印章,合同也进行了履行,不能只因为印章问题一概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时“公章的真实性问题与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可能相互独立”,还需要全面结合案件证据事实进行认定。

利用真实文书虚构合同关系、嫁接合同关系的情况。通过利用已经履行完毕的真实合同,来捏造新合同关系,或事前签订合同掩盖不当利益等,这些情况下合同为真实签订的合同,合同所加盖印章以及签名也为真实,识别难度较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以及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典型情况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恶意串通将已履行完毕的合同结合不完整的银行交易明细、收货凭证等,谎称合同未履行完毕。在单方虚构型虚假诉讼中,典型情况为单方虚构借款纠纷,该种类型主要多发于“套路贷”中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事前签订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并通过制造银行流水,强迫签署借条的方式虚增债权债务,这些情况都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文书篡改型造假,表现为篡改文书的内容。例如,对合同、票据、欠条等文书的时间、金额、合同标的物、签名等进行篡改,篡改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笔迹、痕迹鉴定进行进一步识别。

(二)物证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对物证的调查和确认,一般为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展示物证照片、宣读物证目录等方式进行,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当事人比较容易伪造相关物证照片和材料。针对当事人提交物证材料的案件,要对物证开展直接调查,对物证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查证诉讼时提交物证是否为原物,有没有经过伪造、变造,物证的获取、提取是否合法。常见如辨别印章真伪,查明标的货物批次、质量,查明涉案车辆、工程机械等物品和设备真实情况,查明涉案光盘、U盘、硬盘等储存介质的购买时间,所载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等。

(三)电子数据审查

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通过互联网网络进行沟通联系,电子数据证据越来越多,例如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计算机数据、手机数据等。由于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为当事人提交,当事人可能进行选择性提取,同刑事诉讼案件中由公安机关提取的数据相比,在完整性上存在差异。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既要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真实性,还要审查电子证据的形式及提取方式,“对电子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作出判断,完成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的双重审查”。对电子数据的原始形成设备、储存介质进行查验,提取原始电子数据,在核实电子数据内容真实性的基础上,对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提取方式、完整性与可靠性进行全面审查。

(四)证人证言审查

证人一般是亲身接触、参与并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因此证人证言对法官对于事实判断具有重要影响。在进行虚假诉讼的证据审查时,要辨别虚假诉讼中当事人是否串通证人,需要调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情况,有无亲属关系、金钱利益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证人是否受到胁迫、存在外界压力等影响因素。要审查证言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常理,是否有逻辑矛盾,是否存在影响证言真实性的因素。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观察证人出庭作证时的举止神态、语言流畅度,审查证人对于涉案事实回忆的完整性、表述的合理性。如有必要,可与证人进行沟通对证人进行取证核实,阐明作证义务及法律责任,对于证明事实情况进行重新确认。如案件有多个证人,对每个证人再次进行单独复核,如案件仅有一个证人,可再寻找其他有可能知晓案情的人进行核实。

通过综合审查案件审理过程形成的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笔录、裁判文书、调解书,结合案件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认定,界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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