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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时间:2025-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销售伪劣产品 驴肉火烧 销售数额认定 津冀协作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褚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开始,以被告人褚某某为主,二名被告人在天津市红桥区某店铺共同对外经营河间驴肉火烧。

20212月至20243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褚某某未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多次从他人处采购共计34万余元、1.3万余斤的马肉、马杂、马肠等马肉制品。后被告人褚某某、李某某使用价格低廉、缺乏质量保证的马肉制品冒充驴肉制品,以外卖平台作为主要销售途径,对外制售驴肉火烧。案发后,从二名被告人处查扣的尚未制作出售的驴肉驴腰子驴脸肉自制标准火烧肉7种样品中,均检出马源性成分,其中仅有2种样品检出驴源性成分,部分样品中还检出猪源性成分。

经查,202211日至2024322日期间,二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计通过外卖平台销售以假充真的驴肉火烧205147个,销售金额820588元。

20247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褚某某、李某某二人提起公诉并以二人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30日,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量刑建议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褚谋谋、李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三十七万三千九百七十四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褚某某、李某某对外销售23万余元的以假充真的伪劣驴肉制品为由提请对上述二人批准逮捕,认定23万余元销售数额的计算方法是以查实的二人采购马肉制品的进货支付价格与二人供述的获利金额相加。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证据后发现:被告人褚某某、李某某供应马肉制品的上家证实,二人购买的基本上均为马肉,采购的驴肉制品极少,且相关购买凭证均通过微信传送;二人违法犯罪时间持续长、销售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二人对获利情况供述不一且不稳定。对此,检察机关基于查明的事实、夫妻二人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被告人褚某某,不批准逮捕被告人李某某。侦查羁押阶段,检察机关同步审查证据,发现二被告人还从其他马肉供货上家进货,在补充侦查提纲的基础上针对同步审查证据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一是全面恢复二人的手机电子数据;二是追查另一名由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的马肉供货上家;三是调取二人经营店铺的所有外卖平台的销售记录。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梳理、数字化分析电子证据。因二人违法犯罪时间持续长、销售数量大,在案证据仅有扣押的40余斤肉制品进行检验检测,故准确认定进货马肉的斤数、时间段等是认定销售金额的基础。检察机关基于所有供货上家证实的二名被告人所采购的绝大多数均为马肉制品的事实,全面分析二被告人手机电子数据中相对应的进货凭证,数字化梳理、制作进货详情一览表,从而认定二名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进货马肉1.3万余斤,且进货具有一定连续性、规律性,足以认定二人在犯罪期间一直使用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二是创新销售金额计算方式。面对调取的9万余单外卖销售记录中存在优惠套餐、红包折扣等复杂情况,通过对数据的系统性分析和对比,明确了二名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计算标准:一是排除销售记录中的焖子火烧、火腿火烧、驴杂汤、驴肉炒菜等无驴肉制品或驴肉制品占比不大的产品,只统计销售的标准火烧、纯肉火烧的具体个数,经工作,该两种驴肉火烧的数量为205147个;二是通过多种数据统计方法,计算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产品价款与二名被告人在外卖平台上标注的产品价款的比值为50%-60%之间;三是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二名被告人在外卖平台上标注的标准火烧、纯肉火烧的历史最低价格8元作为基数乘以上述最低比值50%,即4元作为消费者购买驴肉火烧产品的实际单价,再乘以205147的个数,即为销售数额820588元。采用上述计算方法,在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将二名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基准法定刑从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切实做到了对违法犯罪的不枉不纵,同时也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金额确定提供参考。三是依托津冀协作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为了夯实刑事案件证据、精准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数额,天津市、河间市两地检察机关开展津冀办案协同,深入调查核实马肉供货上家的供货、经营等情况、二名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履行能力、一贯表现等,同时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就案件中反映出的假驴肉中亚硝酸盐超标、经营者未落实相关查验制度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执法机关在辖区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2198人次,检查餐饮商户695户次,共抽检肉类产品285批次,查处违法问题4个,促进相关问题得到彻底整治。

【典型意义】

1.不枉不纵依法严惩伪劣食品犯罪。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问题层出不穷,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也是人民群众一直以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结合作案方法、在案证据等具体案情,采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主动调查核实等方式,围绕销售数额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深入分析交易规律,精准确定销售规模、范围、数额等要素,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厉的处罚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依法维护受损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应针对性地就受侵害消费者的规模、案件社会影响、受损公益有无得到有效弥补等情形进行调查评估,对于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支持适格主体起诉维权,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责任,切实让违法犯罪分子痛到不敢再犯,同时让其他潜在不法行为望而却步

3.检察一体履职推动规范行业治理。摒弃就案办案的思维,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着力总结分析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根源、治理难点、行政监管疏漏等,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形成一体履职的联动机制,通过四大检察职能的同向发力,推动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规范行业管理、净化行业环境,促进相关问题的源头治理,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贡献检察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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